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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到中央、地方財政補貼該如何繳納增值稅及開票?
發布時間: 2024-04-07 10:54 更新時間: 2024-12-28 10:45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相關規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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