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始終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小股東權益保護。小股東雖然持股比例低,雖然可能不參與公司經營,但作為股東依然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權能,同時,公司法亦規定了保護小股東的制度,我們來探討這些制度。
一、知情權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知情權是股東Zui基本的權利,是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新《公司法》在目前《公司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會計憑證”一項,可以讓股東深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合理性。不過,針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法律也規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公司的拒絕提供權,這些情形如:
(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
(2)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3)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新《公司法》在目前《公司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即“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對小股東的保護更具有針對性。
三、請求司法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規定不是新內容,目前的《公司法》已有規定。這里要求股東持股比例達到10%,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需要強調的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一般是指: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等。
如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因不屬于經營管理發生困難,法院不支持。
四、股東代表訴訟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董事、gaoji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gaoji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公司法》在目前《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監高的股東代表訴訟。這條貌似跟小股東保護沒有直接關系,但鑒于很多有限公司的董監高本身就是公司大股東,如果這些人員侵害公司權益,等于是間接損害小股東權益,小股東可以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董監高或第三人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來間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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