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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公司法》系列分享之十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4-03-06 10:03 更新時間: 2024-12-27 10:45
新《公司法》與現行《公司法》相比,主要變化是: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再設置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環節,也就意味著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受讓股權,擬受讓人無法受讓股權;一是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受讓人可以如約購買股權。
2.對“同等條件”作出列舉,如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3.增加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股東應主動做的工作,即書面通知公司、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請求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增加規定: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節點,即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八十七條 依照本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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