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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新《公司法》相比現行《公司法》主要變化是
        發布時間: 2024-03-06 09:46 更新時間: 2024-12-27 10:45

        新《公司法》相比現行《公司法》主要變化是:

        1.從形式上,取消現行《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2.從實質上:(1)取消“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保留“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允許設立只有一個發起人的股份公司。


        新《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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