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冊資本制度仍然對某類某行業的公司采用“實繳”制度,廢除*低實繳資本的數額,只是為了支持創業投資,而從制度創新的意義上來說則更豐富了注冊資本繳納的方式,也就是說,新《公司法》施行注冊資本繳納的“雙軌制”。,
2、“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公司股東們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并詳細載明,各自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比例及數額;各自出資的方式,是現金、知識產權還是其他可當作產權物化的資產;各個股東自主約定后統一的出資期限。
3、同時,新《公司法》的“認繳制”也規定了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責任,盡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取消營業執照上“實收資本”項目的記載。但是對“認繳”的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如實將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登記事項向社會公示。
4、同時,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愿“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強調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備案信息及驗資報告對外公示。從中表達出注冊資本實行的雙軌制,及向社會公眾傳遞公示的意義與責任,所以說,“認繳”并沒有淡化公司注冊資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并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并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5、對公司公開經營資產狀況(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外)該公開的必須公開,讓社會組織及公眾任意時間空間查詢、驗證。因此擁有一個誠實信用制度與公開透明化的體系功不可沒。所以,要利用現代通信技術,創建設立一個綜合信用信息多功能平臺。它既是政府及相關部門政務公開、市場監管的流程的平臺,又是公司經營者合法自律經營、自我誠實信用表述的舞臺,也是社會第三方組織包括中介機構評價、描述的平臺,更是公司相關利益方和消費者查詢與表達訴求的平臺。
6、強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公司的市場監管執法中的銜接是保證安全的重要環節。比如不能以罰代法,以財產制裁替代人身制裁等等,特別要借鑒與運用好西方國家施行的“撩開公司面紗”原則,即一旦發現有限公司有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自行請求破產還是被動破產的,*終都會落得“傾家蕩產”結局,只有這樣,才能對虛假認繳、不實認繳或非法轉移隱匿、占有處分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權益,真正營造一個公平競爭、又有利于投資者創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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