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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注冊材料,注銷材料,變更材料
        發布時間: 2023-07-04 16:04 更新時間: 2024-12-27 10:45

        一、合并(分立)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吸收合并,指一 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種是 新設合并,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司歸并為一個新公司, 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存續分立,指一 個公司分出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續;另一 種是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公司, 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公司類型 合并、分立后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類型。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冊資本數額 因合并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 本數額由合并協議約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冊 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間存在投資關系的, 計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時,應當扣除投資所對 應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 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 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 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公司合并(分立)后股東出資份額 公司自主約定股東出資份額。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 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發起人)的出資比例、認繳的出 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法律、行政 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資比例、 認繳出資額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經過批準。 


        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 , 除按要求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 下材料: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 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1 決議或決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關于 通過合并協議的決議或決定外 , 還需 提交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合并 協議應當包括: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 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 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協議各方債 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 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 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 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 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 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 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 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 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 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 會議記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 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 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復印件。 

        2 通過報紙公告的提 交刊登公告的報紙 樣張 合并 ( 分立 ) 公告應當包括:合并 ( 分立 ) 各方的名稱,合并 ( 分立 ) 形式, 合并 ( 分立 ) 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因合并 ( 分立 ) 申請設立登記、變 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合并 ( 分立 ) 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 統發布公告的,可免于提交。 

        3 合并 / 分立方的營 業執照復印件。

        4 債務清償或者債務 擔保情況的說明 

        5 批準文件或者許可 證件復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 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并 ( 分立 ) 新 設公司的經營范圍、存續公司新增的 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 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 , 提交有 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6 載明合并 ( 分立 ) 情況的解散公司的 注銷證明或載明分 立情況的存續公司 的變更證明 因合并 ( 分立 ) 辦理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 ( 分立 ) 情況 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 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 

        7 營業執照正、副本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需繳回。 


        公司的股東因其自身合并(分立)產生變化的,公司 在申請該股東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因公司的股東發生合并(分立)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

        1 《公司登記(備案) 申請書》 具體填寫要求詳見申請書注釋; 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 制,按照承諾制辦理的,一并提交承 諾書。 

        2 合并協議復印件或 分立決議、 決定復印件 合并的提交合并協議復印件;分 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3 注銷證明或 變更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并(分立)解散 的,提交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注 銷證明,因合并(分立)新設的,提 交設立證明。合并(分立)后存續的, 提交變更證明。 

        4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5 合并(分立)后, 新設或存續的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證 明復印件 

        6 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7 營業執照正、副本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需繳回。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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