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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提交材料
        發布時間: 2023-07-03 13:49 更新時間: 2024-12-27 10:45

        1 《公司登記(備案) 申請書》 具體填寫要求詳見申請書注釋; 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 制,按照承諾制辦理的,一并提交承諾書。

        2 提交修改公司章程 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需提交,內容應符合《公司法》和章程 規定的議事規則和表決比例(其中變更 住所、經營范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 無需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 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 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 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 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需提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 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確認。(其 中變更住所、經營范圍、股東姓名或名 稱的,無需提交該文件)。

        4 批準文件或者許可 證件復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 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 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5 營業執照正、副本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 執照正、副本。

        6 變更事項相關證明 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記事項變更的,還應 當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 


        變更名稱 具體要求請參見《市場主體登記注 冊通用指南》。 

        變更住所 產權人簽字或蓋章的房產證復印 件。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產 權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公章。其他情況請 參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通用指南》。 

        變更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法定代表 人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 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 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法定代表人 更改姓名 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 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 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 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減少注冊資本 提交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 的說明(公司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僅通過報紙發布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應 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 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減資 公告材料。 

        變更經營范圍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 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 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 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變更股東 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 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注: 1. 變更自然人股東的,提交與該股 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納或納 稅申報憑證。 2.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股權,當事 人申請辦理股東登記的,應當提交經公 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等繼承證 明材料。 3.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劃轉股 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 或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 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 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 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 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 交割證明。 5. 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 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 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 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 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 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 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 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 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稱和股份 數額不是登記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無需 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 名稱或姓名 因股東或發起人自身更名需變更登 記的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提交股 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 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 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中,自然人 股東或發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證 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 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 印件。 外國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 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 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 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 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 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 認證,Zui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 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 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名稱變更文件應當 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 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 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 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 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往 來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 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注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 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 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注: 變更登記事項: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注冊資本、 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 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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