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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股權 | 創業者一定要了解的9條持股線
        發布時間: 2023-05-19 10:05 更新時間: 2024-12-28 10:45

        股權是公司分配責權利的底層機制,不僅決定了誰掌握Zui高話語權,也極大影響了公司的治理結構、能整合的關鍵資源。

          因此,如何合理劃分股權比例,是創業者從公司創立初期到上市以后都要面對的關鍵議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們在服務中小企業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創業者都具有重視股權的意識,且對市面上流行的控股權、相對控制權等概念耳熟能詳,但論及具體的事項權利,卻少有創業者能說清楚。

          因此,本文梳理了公司成長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九條持股線,供創業者們學習了解。

          67%,控制線

          適用范圍

          所有公司

          權利釋義

          若公司章程無特別約定,控制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對所有重要事項具有決策權。其中有七大重要事項,必須經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1%,相對控制線

          適用范圍

          所有公司

          權利釋義

          通常情況下,持股超過半數足以保證股東決定公司大多數事項。因此,公司法將持股半數以上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過半數表決權條款,若公司章程無特別約定,持有超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可以決定除七大事項(見上文)以外的所有重要事項,包括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總經理等。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并無單獨條款規定股東普通事項決議程序,該部分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4%,安全控制線

          適用范圍

          所有公司

          權利釋義

          又名股東搗蛋線。因為控制三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對至少7項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相關法規

          同控制線部分。

          30%,實際控制認定線

          適用范圍

          新三板掛牌公司、上市公司

          權利釋義

          根據新三板與上市公司相關規定,30%持股比例被認定為實際控制。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七)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掛牌公司控制權(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公司相關活動的除外):

          1.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25%,外資待遇線

          適用范圍

          所有公司

          權利釋義

          外資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公司才能享受外商投資待遇。

          相關法規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八條 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10%,臨時會議線

          適用范圍

          所有公司

          權利釋義

          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Zui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補充說明

          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還擁有申請解散權,即能在特定情況下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具體情況見《Zui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

          5%,重要股東判斷線

          適用范圍

          新三板掛牌公司、上市公司

          權利釋義

          對于新三板掛牌與公開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會觸發很多權利義務。比如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需披露,持有5%以上股東被認定為上市公司關聯方,5%是上市公司舉牌紅線等。

          因此,將持有5%以上股東認定為重要股東。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一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

          3%,股東提案資格線

          適用范圍

          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釋義

          股東單獨或多人共同持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3%以上股份時,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1%,股東代位訴訟線

          適用范圍

          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釋義

          也稱派生訴論權,即董事、監事、管理人員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或特定條件下直接提起訴訟。

          注意該比例限制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任何股東都擁有該權利。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補充說明

          對于上市公司,1%也是獨立董事提議線,即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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